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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 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 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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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失主说不要我就扔了,凭啥又让我赔3000?
文档创建者:
miq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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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9-09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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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q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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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江某在某广场丢失了一台华为V40手机,被女子李某的儿子捡到了。李某把手机里的手机卡拆出来扔掉,并去到一家手机店强行解锁,打算自己使用。
好巧不巧,失主江某的朋友就在该手机店,其发现这个手机很像江某的,就第一时间联系到了江某。江某得知该情况立即赶到现场,要求李某归还手机。李某提出要1000元报酬。
江某不同意,就报警了。经民警调解,江某愿意支付1000元给李某,但李某以对方报警浪费了自己时间为由,将报酬从1000元涨到了1500元。江某是可忍孰不可忍,拒绝了。
随后,还是江某的朋友从中斡旋,最终江某支付了1000元,李某将手机还给了江某。江某拿到手机后,发现自己的手机卡已经被扔掉了,手机也被暴力解锁,里面的重要资料全都不见了。
江某觉得,这台手机就像是一台刚买的二手机,对自己没有任何价值,就这样给了李某1000元,太不划算了。于是,其联系到李某,表示手机不要了,要求李某把1000元钱给回自己。
李某也很爽快,把1000元退回给了江某,捡到的手机再次回到了自己手里,不过李某随手就扔了,她认为这手机就是自己的了,既然江某不要,自己想怎么处理都行。
可几天后,江某又找李某要手机,得知手机被扔了,就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归还自己手机,否则就赔偿自己3000元。
本案中,就这台手机的归还与否可谓一波三折。那么,李某捡到手机索要报酬是否合法呢?当江某要回1000元,把手机给了李某,这台手机是否属于李某呢?
1、李某捡到手机,无权索取报酬。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案中,李某拾得手机后,如果善意保管,且在江某索回时打车送回,则其有权要求江某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但本案中的李某不属于善意保管,其扔掉手机卡,通过刷机强行解锁,意图自己使用,已经构成了侵占,侵占遗失物的,无权主张保管费等支出。
因此,李某索要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2、江某支付1000元后拿到手机,发现不值,就要回1000元,把手机给了李某,此时这台手机是否属于李某呢?
《民法典》第314条、316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捡到手机,其正确做法是通知失主领取,或者交给警察叔叔,在此之前,其应该妥善保管,如果因其管理不当造成损毁、丢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江某后来觉得不值,在要回1000元后把手机给回了李某,但双方并未就手机的处置达成任何协议,江某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手机的所有权,因此该手机仍然不属于李某。
据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占有他人手机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或者采取合法方式予以处理,但李某却将手机丢弃,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该手机江某已使用一年多,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江某1700元。
一审宣判后,女子李某提起了上诉,认为江某将手机退回给自己,就是和自己达成协议了,所以自己有手机处置权,请求法院改判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拾金不昧者的高尚品格和无私精神,值得继承和发扬。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于是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其实大家就记住一点:如果你捡到东西,然后妥善保管,并为失主的找回提供便利,那么你就属于善意行为,是可以主张一定保管费的;如果你捡到东西后,意图据为己有,并阻碍失主找回失物,那就属于侵占,此时你就无权主张保管费。
另外,如果你捡到遗失物后索取高额报酬,否则就将失物丢弃,则还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74条,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意图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为3000-5000元以上。
所以,捡到东西还是讲究美德,要么归还失主,要么交给警察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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