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手机,失主说不要我就扔了,凭啥又让我赔3000?

文档创建者:miq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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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9-09
(来源: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江某在某广场丢失了一台华为V40手机,被女子李某的儿子捡到了。李某把手机里的手机卡拆出来扔掉,并去到一家手机店强行解锁,打算自己使用。

好巧不巧,失主江某的朋友就在该手机店,其发现这个手机很像江某的,就第一时间联系到了江某。江某得知该情况立即赶到现场,要求李某归还手机。李某提出要1000元报酬。

江某不同意,就报警了。经民警调解,江某愿意支付1000元给李某,但李某以对方报警浪费了自己时间为由,将报酬从1000元涨到了1500元。江某是可忍孰不可忍,拒绝了。

随后,还是江某的朋友从中斡旋,最终江某支付了1000元,李某将手机还给了江某。江某拿到手机后,发现自己的手机卡已经被扔掉了,手机也被暴力解锁,里面的重要资料全都不见了。

江某觉得,这台手机就像是一台刚买的二手机,对自己没有任何价值,就这样给了李某1000元,太不划算了。于是,其联系到李某,表示手机不要了,要求李某把1000元钱给回自己。

李某也很爽快,把1000元退回给了江某,捡到的手机再次回到了自己手里,不过李某随手就扔了,她认为这手机就是自己的了,既然江某不要,自己想怎么处理都行。

可几天后,江某又找李某要手机,得知手机被扔了,就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归还自己手机,否则就赔偿自己3000元。

本案中,就这台手机的归还与否可谓一波三折。那么,李某捡到手机索要报酬是否合法呢?当江某要回1000元,把手机给了李某,这台手机是否属于李某呢?

1、李某捡到手机,无权索取报酬。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案中,李某拾得手机后,如果善意保管,且在江某索回时打车送回,则其有权要求江某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但本案中的李某不属于善意保管,其扔掉手机卡,通过刷机强行解锁,意图自己使用,已经构成了侵占,侵占遗失物的,无权主张保管费等支出。

因此,李某索要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2、江某支付1000元后拿到手机,发现不值,就要回1000元,把手机给了李某,此时这台手机是否属于李某呢?

《民法典》第314条、316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捡到手机,其正确做法是通知失主领取,或者交给警察叔叔,在此之前,其应该妥善保管,如果因其管理不当造成损毁、丢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江某后来觉得不值,在要回1000元后把手机给回了李某,但双方并未就手机的处置达成任何协议,江某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手机的所有权,因此该手机仍然不属于李某。

据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占有他人手机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或者采取合法方式予以处理,但李某却将手机丢弃,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该手机江某已使用一年多,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江某1700元。

一审宣判后,女子李某提起了上诉,认为江某将手机退回给自己,就是和自己达成协议了,所以自己有手机处置权,请求法院改判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拾金不昧者的高尚品格和无私精神,值得继承和发扬。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于是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其实大家就记住一点:如果你捡到东西,然后妥善保管,并为失主的找回提供便利,那么你就属于善意行为,是可以主张一定保管费的;如果你捡到东西后,意图据为己有,并阻碍失主找回失物,那就属于侵占,此时你就无权主张保管费。

另外,如果你捡到遗失物后索取高额报酬,否则就将失物丢弃,则还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74条,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意图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为3000-5000元以上。

所以,捡到东西还是讲究美德,要么归还失主,要么交给警察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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